課程名稱 |
民事訴訟法甲上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a)(1) |
開課學期 |
104-1 |
授課對象 |
財法組 |
授課教師 |
許士宦 |
課號 |
LAW3271 |
課程識別碼 |
A01 361A1 |
班次 |
01 |
學分 |
3 |
全/半年 |
全年 |
必/選修 |
必修 |
上課時間 |
星期三1,2(8:10~10:00)星期五1,2(8:10~10:00) |
上課地點 |
法2101法2101 |
備註 |
科法所學生請選03班。與邱聯恭合開 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 且 限本系所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總人數上限:120人 |
Ceiba 課程網頁 |
http://ceiba.ntu.edu.tw/1041LAW3271_01 |
課程簡介影片 |
|
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課程大綱
|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
課程概述 |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授課教師:邱聯恭教授,許士宦教授
大綱內容:
在法律學之全部領域中,民事訴訟法學係最切需兼顧理論與實務,以使其間相銜接之一門學問體系。又,我國現行之民事訴訟法係繼受自德、奧、日等國法典,其相關學問之研求,特需同時致力於克服如何本土化,以及如何與母法國之理論狀況、運作實態相比較、印證等課題〔請參照邱聯恭「民事訴訟法學之回顧與展望」(法學叢刊雜誌社編當代法學名家論文集)一五二頁;同「民事程序法學之回顧與展望」(台大法學基金會編一九九五年刊)二七頁〕。因此,本課程擬本於任課教授所具多年之審判實務經驗及長期之理論鑽研心得,就下列項目,協助學生修得:關涉民事訴訟法解釋論、立法論之前導理論,以及如何使其與相關實務運作相銜接之知識、能力。
壹、緒論
一、憲法與民事訴訟法之關聯
二、實體法與民事訴訟法之關聯
三、紛爭事件類型論與訴訟制度機能論之關聯
四、程序法上諸基本要求之相互關聯
貳、本論
一、訴訟審理之諸原則
二、訴訟主體論
三、訴訟之開始
四、審判之對象
五、複雜訴訟型態
六、訴訟之審理
七、訴訟程序之終結
八、特別訴訟程序
九、上訴程序
十、再審程序 |
課程目標 |
學習溫暖而富有人性的民事訴訟法~~ |
課程要求 |
鋼的意志! |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
|
Office Hours |
|
指定閱讀 |
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一)(二)(三),邱聯恭,二○一五年筆記版。 |
參考書目 |
|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
週次 |
日期 |
單元主題 |
第8週 |
11/04,11/06 |
第二章 一、訴訟之提起及訴訟之類型
口述講義(二)P.1~25 |
第9週 |
11/11,11/13 |
第二章 二、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
口述講義(二)P.25~44、124~179
參考文獻:
1. 許士宦,民事訴訟法修正後之訴訟標的理論(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2005.01)(建議閱讀)
2. 許士宦,訴訟標的特定之爭點整理(台灣法學雜誌,2012.08.01) |
第10週 |
11/18,11/20 |
第二章 三、訴訟開始之效力
口述講義(二)P.44~83 |
第11週 |
11/25,11/27 |
第三章 第一節 法院 一、法院之意義~二、審判權
口述講義(一)P.135~150 |
第12週 |
12/02,12/04 |
第三張 第一節 三、管轄權
口述講義(一)P.150~191 |
第13週 |
12/09,12/11 |
第三章 第一節 四、法官之迴避
第二節 一、當事人之概念─程序主體之意義
口述講義(一)P.191~208 |
第14週 |
12/16,12/18 |
第三章 第二節 二、當事人之確定~三、當事人能力
口述講義(一)P.208~247
|
第15週 |
12/23,12/25 |
第三章 第二節 三、當事人能力~六、訴訟代理
第三節 三、當事人適格
口述講義(一)P.247~259、321~355 |
第16週 |
12/30,1/01 |
第三章 第三節 三、當事人適格
口述講義(一)P.259~321 |
第17週 |
1/06,1/08 |
第三章 第三節 四、訴之利益
口述講義(二)P.95~119 |
|